湖南日报10月28日讯(全媒体记者 陈淦璋)记者今天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,该厅与省发改委、省财政厅、省自然资源厅、湖南银保监局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联合出台《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旨在有序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,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。
《意见》提出了严格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增量、加快盘活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存量、控制非住宅商品房供应、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、鼓励非住宅商品房自持、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交易成本、降低公寓居民用户使用成本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、建立监测监管平台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等十条措施,自今年10月22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1日。
在调整供应上,《意见》提出分类施策,如对连续两个季度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,除省、市重点招商项目和物流、加油加气站用地外,暂停新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挂牌出让;对规模较小的商住小区,在保障生活配套设施的同时,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;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,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、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,经批准可按“商改住”进行规划修改,并可适当降低商住配比。
在加快销售上,《意见》提出一揽子措施,如: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;结合当地产业发展,对于新购或租赁(自持)存量非住宅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,可由市县按政策规定采取购房补贴、租金补贴、降低相关交易费用等方式予以支持;对于转让非住宅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,可适当降低相关交易费用;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户,符合“一户一表”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,经抄表到户后,用户可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。
《意见》指出,落实属地主体责任,各市州要出台有针对性、个性化、可操作的政策措施,力争用3到5年时间,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明显下降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。